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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吗?

可以。只要有正当理由,是相关利益人就可以提出异议。并没有地域限制。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商标,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异议申请需要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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