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浙江新个税法“加持”下股权转让也有变化!
新个税法不仅仅和个人息息相关,也和企业密切相连,财税网小编提醒您:股权变更也需要也是需要查验完税凭证的!
新个税法下,“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这一规定,虽然是此次个税法修改中新增的条款,但实际上,该条规定并非“史无前例”。
类似的规定其实早在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中就有出现过,该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文件在此后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所废止,而该文件中并没有类似的表述,仅仅在第二十四条里,条框性地指出,“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其实类似的规定,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很好地实施,但在股权转让较为频繁的浙江省,却有着相对明确指导文件。在浙政办发〔2013〕145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我们看到,文件要求“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这也意味着,类似的规定,其实在新个税法出台以前,早有类似的规定或者指导意见,只不过实施的地区并不广泛,这一方面是由于国税局文件层级并非最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早些年对于股权转让领域的个税征收意识不强,在新个税法实施之后,由于个税申报等多项措施的推进,相信在股权转让领域的个税问题,也会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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